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思想政治工作,鼓励学生刻苦学习,奋发向上,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,更好地实现成人高考教育的培养目标,根据原国家教委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章奖励
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,可评选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函授(夜大学)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。
1、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,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校纪校规,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;关心集体,尊敬师长、团结同学、生活俭朴、文明卫生;
2、学习目的明确、态度端正,勤奋自学,刻苦钻研,上课认真,按时完成作业(实验实习),成绩优良,各科期评成绩在良好以上;
3、理论联系实际,学以致用,能较好完成本职工作,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矛盾;
4、身体健康;
5、学生干部除达到上述外,还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,创造性地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,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。
第三条优秀毕业生的评比条件为:在校期间必须获得两次以上“三好学生”或“优秀函授(夜大学)学生”或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。
第四条脱产学生每学年评优一次,评优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进行,经班组评议提名(在职职工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),所在院系或教学站审查,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批。评优的比例一般为班级人数的10%。
第五条评优过程中,对学生干部的学习成绩总平可加3-5分参评。
第六条对评出的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函(夜大学)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毕业生”均由学校行文,颁发荣誉证书,并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第七条在其他单项如文艺创作、科研、文娱体育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,可参照普通全日制学生评奖办法评奖并予以奖励,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(奖品)。
第三章处分
第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。处分分为以下六种:
1、警告;
2、严重警告;
3、记过;
4、留校察看;
5、勒令退学;
6、开除学籍;
留校察看期为一年,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确有进步表现者,可按期解除,表现突出者,可提前解除;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(对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)。
第九条有如下行为并触犯国家法律者,除应受到法律制裁外,学校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动者;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教学、工作、生活秩序者;偷窃、诈骗国家、集体或个人财物(含作案未得逞);打架斗殴、寻衅闹事,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;吸毒、走私、制作、贩卖、传播、收看淫秽物品者;非法携带、收藏、保管管制刀具者;道德品质败坏,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或男女非法同居,造成恶劣影响等。
第十条违反学校公共场所纪律者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在上课、自习和就寑时间内打牌、下棋、吹拉、弹唱、不听劝告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2、在公共场所不讲究公共道德、不遵守公共秩序,不听劝告,甚至谩骂、侮辱、威胁他人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3、对违反宿舍管理条例、屡教不改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第十一条对考试(含测验、考查)作弊者,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请人代考者,代考者和被代考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作弊行为严重或在校学习期间有两次以上(含两次)作弊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第十二条凡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如应给予处分者,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1、屡犯或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;
2、包庇、窝藏犯罪分子,为其销赃、作伪证者。
第十四条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,不退还已交纳的学费或培训费。
第十五条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,其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,不得撤销。
第十六条学生处分决定的分级管理和审批程序:
1、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由教学院(系)或教学站决定并行文,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。
2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由教学院系或教学站提出意见,成人教育学院批准行文,备案;
3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,由教学院系或教学站提出意见,成人教育学院研究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,由学校行文。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理者,需报省教育厅批准。
第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函授、夜大学、自考、及成人脱产学习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生。
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